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樂團「蘇打綠」控告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,提起民事訴訟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並請求商標返還。台北地方法院去年4月間宣判,確認雙方經紀關係不存在,商標返還部分無理由駁回。全案上訴二審,智慧財產法院近日以消費者無法將6名團員與「蘇打綠」連結等理由,維持原判決,駁回上訴。

樂團「魚丁糸」的前身為「蘇打綠」,團員阿龔(左起)、青峰、阿福、馨儀、小威、家凱。(環球提供)
樂團「魚丁糸」的前身為「蘇打綠」,團員阿龔(左起)、青峰、阿福、馨儀、小威、家凱。(環球提供)

「蘇打綠」6名成員針對商標權部分上訴二審智慧財產法院,但合議庭認為,商標從申請、公告到維護,延展到移轉,10餘年來都是林暐哲音樂社或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。

另6名團員主張「蘇打綠」是由團員共同發想、定名而成,並作為藝名及團名使用,持續投入時間、心力,已使蘇打綠等同於上訴人,形成密不可分的關係。

但法官審酌蘇打綠歷經諸多團員變動,及「蘇打綠的其他團員現在在想什麼?」、「有人可以不Google講出蘇打綠全部成員嗎?」等網路文章可證,大多數消費者無法將6名團員與蘇打綠產生連結,因此6名團員主張共有姓名權,並非事實。

合議庭認為,基於商標權人地位出資、管理及使用,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是商標的實質權利人,且青峰等人也無法證明共有「蘇打綠」一詞,駁回上訴。全案仍可上訴。

(責任主編:莊儱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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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7%B6%B2%E5%8F%8B%E5%8F%AB%E4%B8%8D%E5%87%BA%E5%9C%98%E5%93%A1%E5%90%8D-%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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